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会印发了《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强调要“开展具备相应条件的学协会、 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承接行业标准转化团体标准的试点。”要点如下:
2019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一)扎实推进“中国标准2035”研究。
1.充分发挥中国工程院国家智库作用,吸收更多科技、产业、社会治理等方面*深度参与研究,加强项目研讨交流。
2.充分听取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强化与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机构的交流研讨。
3.基于项目研究成果,抓紧编制标准化战略纲领性文件。
(二)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
4.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健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5.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制实施全制”“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标准中增设实施信息反馈渠道”等改革举措。
6.大力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推动仍需强制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7.按照“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加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整合修订力度,在技术成熟度高、市场竞争充分、行业自律较好的领城,探索推动一般性产品标准退出国家标准序列,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公益属性。
(三)改进加强行业标准管理。
8.加快完善各行业的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涵盖行业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
9.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监督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监督评价工作。
10.组织开展行业标准自查清理工作,加强行业样准复审修订,推动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基础、通用标准尽快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11.开展具备相应条件的学协会、 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承接行业标准转化团体标准的试点。
12.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备案职责,优化行业标准备案流程,升级行业标准备案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强化行业标准监督、复审机制建设,增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
(四)持续强化地方标准管理。
13.健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制度。
14.依法限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切实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地方标准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不断优化地方标准体系。
15.加快推进浙江、山西等5省3市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工作的评估、检查和总结,确保阶段任务目标完成。
16.进一步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积极推进建立涵盖规划、建设、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雄安标准体系。
17.深入指进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启动第三批城市试点,协调推动行业协会、标准化研究和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广泛参与,发布对标达标报告。加强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与企业标准“**者”、采用国际标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充分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
18.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管理的**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地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查处力度。
19.持续推动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20.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深入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培育优秀团体标准制定者。
21.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企业标准“**者”重点领域,鼓励更多的技术机构进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推出2019年度企业标准“**者”。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企业标准的分类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3)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有些国家标准是对同类产品作的一般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不是特指某种单一产品,但其中有些标准或标准条文规定是强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必须遵照执行。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标准中就不能随意对这些项目和指标加以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