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预警。就是说你的商品上架甚至是生产之前,委托专业的**律师对你的商品做下**预警检索,分析一下有可能会跟哪些**技术撞车。
2.**律师可以为你提供规避设计的建议。就是说,建议你在现有商品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跳出或者逃出现有有效**的权利范围。通过不断的修改,改进,总可以规避掉或者绕开**侵权的风险。目前也是较有效的方法。
3.认真申诉。针对权利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上的投诉,电商有五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可以委托**律师做一下不侵权的技术对比分析,指出来跟权利人的技术特征不同的地方,未完全落入其权利保护范围。
4.通过律师向权利人发出不侵权声明的律师函,并在一个月之后提起不侵权诉讼。
5.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彻底打掉权利人的投诉武器。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风险。
6.跟权利人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出具给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尽快恢复上架。
为什么我的产品与**上的不同都被投诉成功呢?
**法上的侵权判定不是你看到的有那么一点点不同就是不同的,这时候必须要有专业的**代理人说出不同点在**法或**侵权判定指南中的法律依据。
因为**是有保护范围的,看看你的不同点是否落入投诉方**的保护范围,这个判断需要专业人士的,详细可以扫面主页中的二维码进行交流。
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问题
结合笔者几年来代理**纠纷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证书、**授权公告、**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权人。
2.其次,要对**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权是否仍然处于**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然后,要根据**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权。
审查外观设计**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4.接下来,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具体保护的设计范围是什么?设计要点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产品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观设计产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设计是不受保护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部分,其次,还要排除因产品功能而决定的外观设计部分,然后还要排除产品内部不可见部分的设计。
(2)经过上一步的排除后,结合**权人提交或**档案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图”,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部位是什么,也就是要重点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外观**产品的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法实施细则*二条*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五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向**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较为重要,因为它较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