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工商总局名称核准代理服务范围:
加急核准名称、预后调整信息、含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服务特点:当时查询,当日提交,当日领取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