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
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研究于60年代,应用于70年代,普及于80年代,发展于90年代的条码技术,作为一种可印制的计算机语言,发挥着它**的作用。可以预言,随着经济**化,信息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条码技术的应用前景将是美好的。
条形码是由美国的N.T.Woodland在1949年首先提出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条形码的应用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条形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电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近些年,商品条码在我国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在商品条码的使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商品条码标识的伪造、冒用、乱用及条码标识质量低等,影响了商品的流通。
1)**期使用商品条码
很多企业在商品条码**过使用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按照规定,经申请批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逾期不续展则失去继续使用的权力。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2)滥用、冒用条码
有些厂商不了解商品条码技术和办理商品条码的有关要求,看到市场上众多商品标有条码,纷纷在商品标签上印制各种条码。因此,伪造、冒用、错用、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伪造、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属违法行为。为了您的企业信誉及商品的正常流通,请规范使用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