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合同撤销纠纷合同撤销争议:合同撤销诉讼合同撤销律师:合同撤销纠纷律师合同撤销争议律师:合同撤销诉讼律师合同违约:合同违约纠纷合同违约争议:合同违约诉讼合同违约律师:合同违约纠纷律师合同违约争议律师:合同违约诉讼律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纠纷合同无效争议:合同无效诉讼合同无效律师:合同无效纠纷律师合同无效争议律师:合同无效诉讼律师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争议:买卖合同诉讼买卖合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买卖合同争议律师:买卖合同诉讼律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争议律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房屋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房屋转让合同争议:房屋转让合同诉讼房屋转让合同律师: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律师房屋转让合同争议律师:房屋转让合同诉讼律师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合同争议:房产买卖合同诉讼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买卖合同争议律师:房产买卖合同诉讼律师房产转让合同:房产转让合同纠纷房产转让合同争议:房产转让合同诉讼房产转让合同律师:房产转让合同纠纷律师房产转让合同争议律师:房产转让合同诉讼律师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纠纷购销合同争议:购销合同诉讼购销合同律师:购销合同纠纷律师购销合同争议律师:购销合同诉讼律师产销合同:产销合同纠纷产销合同争议:产销合同诉讼产销合同律师:产销合同纠纷律师产销合同争议律师:产销合同诉讼律师购买合同:购买合同纠纷购买合同争议:购买合同诉讼购买合同律师:购买合同纠纷律师购买合同争议律师:购买合同诉讼律师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货物买卖合同诉讼货物买卖合同律师: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律师:货物买卖合同诉讼律师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纠纷供货合同争议:供货合同诉讼供货合同律师:供货合同纠纷律师供货合同争议律师:供货合同诉讼律师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纠纷交易合同争议:交易合同诉讼交易合同纠纷律师:交易合同争议律师交易合同诉讼律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诉讼:保险合同律师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保险合同争议律师保险合同诉讼律师:商业保险合同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商业保险合同争议商业保险合同诉讼:商业保险合同律师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商业保险合同争议律师商业保险合同诉讼律师: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争议人寿保险合同诉讼:人寿保险合同律师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人寿保险合同争议律师强制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强制保险合同争议:强制保险合同诉讼强制保险合同律师: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强制保险合同争议律师:强制保险合同诉讼律师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合同纠纷理财保险合同争议:理财保险合同诉讼理财保险合同律师:理财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理财保险合同争议律师:理财保险合同诉讼律师借用合同: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争议:借用合同诉讼借用合同律师:借用合同纠纷律师借用合同争议律师:借用合同诉讼律师工程劳务合同: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工程劳务合同争议:工程劳务合同诉讼工程劳务合同律师: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工程劳务合同争议律师:工程劳务合同诉讼律师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争议:劳务合同诉讼劳务合同律师: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劳务合同争议律师:劳务合同诉讼律师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争议:合伙协议诉讼合伙协议律师:合伙协议纠纷律师合伙协议争议律师:合伙协议诉讼律师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争议:合伙合同诉讼合伙合同律师:合伙合同纠纷律师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争议:加工承揽合同诉讼加工承揽合同律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加工承揽合同争议律师:加工承揽合同诉讼律师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争议:承揽合同诉讼承揽合同律师: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承揽合同争议律师:承揽合同诉讼律师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担保合同争议:担保合同诉讼担保合同律师:担保合同纠纷律师担保合同争议律师:担保合同诉讼律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争议:保证合同诉讼保证合同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保证合同争议律师:保证合同诉讼律师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争议:质押合同诉讼质押合同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诉讼律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纠纷:抵押合同争议抵押合同诉讼:抵押合同律师抵押合同纠纷律师:抵押合同争议律师抵押合同诉讼律师: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争议定金合同诉讼:定金合同律师定金合同纠纷律师:定金合同争议律师定金合同诉讼律师: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争议服务合同诉讼:服务合同律师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服务合同争议律师服务合同诉讼律师: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诉讼:技术合同律师技术合同纠纷律师:技术合同争议律师技术合同诉讼律师: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争议租赁合同诉讼:租赁合同律师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租赁合同争议律师租赁合同诉讼律师: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争议房屋租赁诉讼:房屋租赁律师房屋租赁纠纷律师:房屋租赁争议律师房屋租赁诉讼律师:金融租赁金融租赁纠纷:金融租赁争议金融租赁诉讼:金融租赁律师金融租赁纠纷律师:金融租赁争议律师金融租赁诉讼律师: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纠纷:融资租赁争议融资租赁诉讼:融资租赁律师融资租赁纠纷律师:融资租赁争议律师融资租赁诉讼律师:土地租赁土地租赁纠纷:土地租赁争议土地租赁诉讼:土地租赁律师土地租赁纠纷律师:土地租赁争议律师土地租赁诉讼律师:商场租赁商场租赁纠纷:商场租赁争议商场租赁诉讼:商场租赁律师商场租赁纠纷律师:商场租赁争议律师商场租赁诉讼律师: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争议运输合同诉讼:运输合同律师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运输合同争议律师运输合同诉讼律师: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纠纷:货物运输争议货物运输诉讼:货物运输律师货物运输纠纷律师:货物运输争议律师货物运输诉讼律师:旅客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旅客运输合同争议旅客运输合同诉讼:旅客运输合同律师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旅客运输合同争议律师旅客运输合同诉讼律师: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争议航空运输合同诉讼:航空运输合同律师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航空运输合同争议律师航空运输合同诉讼律师: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争议铁路运输合同诉讼:铁路运输合同律师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律师:铁路运输合同争议律师铁路运输合同诉讼律师:公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运输合同争议公路运输合同诉讼:公路运输合同律师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律师:公路运输合同争议律师公路运输合同诉讼律师:中介合同纠纷
重大误解的具体表现
如上所述,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义务的,才可作重大误解对待。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除对上述情况发生误解以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义务或影响订约目的的实现,则一般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对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比如对履行地点的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称为重大误解,但是由于对履行地的误解使一方支付的费用过大,此时,履行地点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说到底还是因为合同当事人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如果其自己能够充分的认识所定合同的条款及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就可以成功的避免此类情形出现而不用担心出现后如何处理了!当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还要注意防范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欺诈等情形,如果有的话也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谨防自己的利益受损。
收购股权须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三人,股权可能被再次出让他人。
公司章程慎重签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不建议使用格式文本。
勤勉义务要遵守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
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比如,《公**》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7.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7.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7.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
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章、财务**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7.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7.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7.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需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
通常,验收是接收标的物一方的也是其义务。接收人对接收的标的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验收,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需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验收时,如不能及时检验的,在签收单上切不可注明“合格”或“未检验”的字样,但可以注明“待检验”的字样。
(二)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当需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及时向供方书面提出异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质量异议通知中应当详细具体地说明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在,有数个质量问题时,应一一列明,否则需方就未通知的部分瑕疵很可能丧失请求权。切勿只提出口头异议,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三)付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付款如果是现金,实际收款人必须是合同中*的收款人,或者是持供方授权委托书的人。付款后应让收款人出具现金收据,列明付款金额、付款事由等。付款如果是通过银行直接划帐,应保存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在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变更。一定要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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