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管理
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厢式危险品运输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一、出境*
我国对出口*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的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要求:
1、出口*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
2、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长期出口的*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对异地出口的*的检验和监管采用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盛装出口*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生产*的企业在申请出口*的检验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生产企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