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正式申请
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⒈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过6 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活动运作处于稳定运行状态,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施原则
实验室自愿申请认可,认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满足要求的实验室将获得。
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⒊CNAS-CL03:2010《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LAC G13:2000)
⒋CNAS-CL04: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34:2000和ISO/IEC 25:2005)
以及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
③减少和消除实验室用户(第二方)对实验室进行的重复评审或认可;
④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签订相互承认协议(双边或多边互认)来达到对认可的实验室出具证书或报告的相互承认,以此减少重复检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