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SUNGO为国内众多制造商提供了FDA验厂的辅导和翻译陪审服务。这其中包括了FDA提**天通知验厂的时间较端紧迫的案例,也包括了为连续两次验厂失败的制造商解除警告信并移除进口禁令的复杂度较高的案例。
PART 1
FDA工厂审查的概况
FDA每年会对**的医疗器械制造商进行抽样审查,作为其进行售后市场监管的主要途径之一。所有的审查都会由美国FDA的工作人员进行,不论这些人是什么族裔,他们都是美国籍,都代表了美国的利益。
近几年,在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中国制造商的被抽样量一直稳居****。目前中国在FDA的注册制造商约为4500家左右,每年抽查的概率在2-3%。通常FDA工厂审查会由1名审查官进行为期4天的现场审查。制造商*支付任何审查费用。
PART 2
FDA工厂审查的直接后果
大部分的中国制造商收到美国FDA的审查通知都会比较重视,基本上都会积极应对,动员内外部的力量和资源来确保审查顺利进行。当然也有部分制造商不了解审查可能会导致的结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后面很被动的局面。
FDA工厂审查的直接结果会有三种,分别是NAI,VAI和OAI。
代码 全称 中文译意
NAI No Action Indicated *采取整改
VAI Voluntary Action Indicated 自愿采取整改
OAI Official Action Indicated 强制采取整改
N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没有开出任何书面形式的不符合项(由于FDA的不合格报告表单的编号为483,FDA也将不符合简称“483”),也可以称为“零483”。
V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FDA审查官发现了工厂的管理系统有违背FDA的质量体系法规的内容,进而开具了书面形式的不符合项,也可以开具了“483”。“483”的个数可能是1个,也可能是20个或更多。只要工厂按照FDA的要求积极整改,提供充分的证据,都不会导致更多后果。
OAI表示在FDA工厂审查时,FDA审查官发现了工厂管理系统存在严重违背FDA的质量体系法规的内容,或者是没有能够按照FDA的要求对于VAI进行及时充分的整改,而开具的警告信(Warning Letter)。如果仅仅是开具了警告信而没有上Import Alert,制造商的产品依然可以出口,但是警告信会公布在FDA网站上,会影响美国客户对制造商的信心,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解除。
PART 3
FDA工厂审查的后果放大路径
FDA的审查之所以让很多制造商觉得紧张,是因为稍有不慎,其结果的严重性可能会*放大,终让制造商失去整个美国市场。其放大路径如下:
1. VAI没有按照FDA要求进行充分整改,会发展成为OAI;
2. OAI没有按照FDA要求及时响应,会被列入Import Alert;
3. 进入了Import Alert,企业的出口产品入境时会被自动没收(DWPE)。
由于FDA工厂审查导致的Import Alert要移除,通常都需要进行再次的工厂审查。除了再次的工厂审查之外,还有海量的证据需要随同书提交FDA审查。从开始处理到终完成Import Alert移除的过程,效的处理周期需要一年时间。当然伴随着的还有巨额的费用。
SUNGO在2016年帮助某中国制造商(其在2013年和2015年两次验厂失败,背有两封警告信和进口禁令)成功解除了警告信并移除进口禁令。问题能在一年内被我们解决,项目算是很顺利,但是这家制造商丢掉了原有的大部分的美国市场,损失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内的制造商,碰到产品不能出口时通常会寻求国际律所的帮助,例如本杰明、霍根路伟等。但实践表明,技术法规的符合性问题大部分时候并非是律所可以解决的。
PART 4
避免严重后果的方法
面对可能的严重后果,预防永远是有效和成本的途径。采取预防措施,我们的建议是:
1) 当您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尽快建立起QSR820 体系。
2) 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辅导。
3) 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模拟审核。
4) 在收到FDA验厂通知时,尽快联系专业机构提供支持。
特别指出的是:有部分企业终被开具警告信并进入Import Alert是由于FDA现场审查时候的翻译人员对于技术法规和公司的质量管理系统不清楚导致翻译不准确,终导致审查员开具了很多不应该有的不符合。因此,寻找专业的翻译陪审也非常关键。
SUNGO的FDA验厂辅导优势 :
1) 辅导团队具备多年**美资企业的法规工作经验;
2) 具有成功辅导包括新华医疗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通过FDA审核的经验;
3) 具有成功辅导FDA提**天通知的飞行检查的经验; 咨询师具有优秀的语言能力,担任陪审和翻译的任务会使得企业应对更轻松。
欧盟授权代表和欧盟注册号码是什么?
对欧盟境外的医疗器械制造商来说,无论产品是哪个类别,都需要*一个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作为其在欧盟的一个法律实体。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欧盟授权代表在产品流通在欧盟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沟通、协调以及解决问题的作用。
在现如今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很多制造商都知道欧盟授权代表的定义,以及欧盟授权代表主要承担了哪些职责。
那具体细节如何执行,有哪些特殊的要求等问题,可能很多医疗器械制造商并不是十分了解。我们参考了欧盟具体的指南文件,从几个问题中介绍一下法规的具体要求:
1. 哪些技术文档必须要发给欧盟授权代表处进行保存?
授权代表有义务保留国家主管部门掌握的某些信息,例如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AIMDD附件2*6.1节; MDD附件II*6.1节,附件III*7.3节,附件IV*7节,附件V部分) 5.1,附件VI*5.1节,附件VII*2节; IVDD*9(7)和10(3)条)。
授权代表必须能够提供市场监督机构为进行市场监督而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765/2008 / EC号条例*19条)。
当局根据转换指令或根据*765/2008 / EC号条例的国家立法提出任何信息请求。因此,关于这种请求或“命令”的合法性与否的任何问题都是由国家法院决定的。
该信息可以与授权代表一起存储,授权代表应被授权将信息直接分发给当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包括制造商的义务,以保持信息始终更新。
如果制造商选择不向授权代表存储信息,他应向授权代表提供市场监督机构在接收到授权代表转发的请求后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便进行市场监督。制造商、授权代表应该可以访问所有文档和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必须确保制造商及时向授权代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应包括制造商的义务,以便随时向授权代表通报任何变更。授权代表如果后者未向他提供获取必要信息的,则应撤销与制造商的合同。
很多客户不愿意把产品技术文档交给欧代,或者会提供部分的产品技术文档,按照欧盟针对欧盟授权代表的指南文件MEDDEV2.5-10要求,欧代必须要保留至少以下的文件:
i)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ii) Copy of the label, packaging and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all languages requested by the countries where the device is marketed),
iii) Notified Body certification (where relevant),
iv) Post market surveillance process and data, vigilance reports and complaints, processes and data
v)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levant to market surveillance investigation being undertaken by the Member State,
vi) Relevant clinical data / notification,
vii) Details of any distributors / suppliers putting the CE marked devices on the market,
viii) Incident reports and corrective actions taken.
2. 产品出口到欧盟前,欧代是否必须要把制造商的信息和产品的信息向所在国注册?
按照欧盟93/42/EEC MDD的要求*14条的要求,I类的产品在出口到欧盟前必须要由其欧盟授权代表向其所在国进行通报/注册。但是像德国,除了MDD指令外德国也有单独的德国医疗器械法规MPG,MPG要求德国的欧盟授权代表要将所有类别医疗器械的信息在次出口到欧盟前向其主管当局进行通报注册。
所以,选择不同的国家的欧盟授权代表也会造成要求的不同,例如选择英国欧盟授权代表的话,I类产品必须在MHRA进行注册,IIA,IIB,III类产品无法进行注册。选择德国欧盟授权代表的话,所有类别产品都必须在出口到欧盟前向DIMDI注册。
3. 是否可以选择多个欧盟授权代表?
按照欧盟授权代表的指南文件MEDDEV2.5-10要求,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授权代表,但是同一个产品有且只能选择一个欧盟授权代表。
很多制造商对这块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管理上也不精细,很随意的就*一个欧盟授权代表,却不知这样回头会造成很大的隐患,如果产品将来在欧盟出现了事故,欧盟主管当局将不知道联系谁,会造成事故处理的不及时或严重滞后,也会给主管当局在处理事故时造成一个很不正规的印象。
4.简言之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包括
1/ 作为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负责与欧盟范围内各个国家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联系,处理医疗器械的事故、投诉、不良事件以及召回等工作;
2/ 保留制造商的CE技术文件,当监管机构提出问题时,进行联络制造商、回复和沟通;
3/ 受制造商的委托,在欧盟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4/ 受制造商的委托,申请欧盟颁发的自由销售证
今年2月1日,美国食品药品(FDA)医疗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DRH)生物制品评估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基于安全性和基本性能的途径》指南文件。该指南旨在描述一个基于安全性和基本性能的可选途径,使510(k)提交者只需验证新器械符合FDA既定性能标准,就可以证明新器械具有与合法上市器械相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该指南文件进行研究探讨,有助于我们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工作方式,提高我国医疗器械的审评效率,缩短审评时间,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
为了确定实质等同性,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513(i)(1)(A)节规定,判定新器械具有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同的预期用途,应符合如下要求:与同品种器械的技术特征相同;具有不同技术特征,与同品种器械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资料,包含适当证明文件、经过认定的临床或科学数据,用于证明新器械具有与合法上市器械相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同品种器械相比,不会产生不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
通过性能标准判定实质等同性
《基于安全性和基本性能的途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文件”)的政策是扩展FDA长期以来通过简化510(k)程序应用进行医疗器械审批的方法。指南文件重点关注实质等同性分析的决**,要求510(k)提交者证明尽管存在技术差异,但新器械具有与合法上市器械相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新器械满足合法上市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相同特征的性能水平,FDA可以认定新器械具有与合法上市器械相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支持基于表明新器械满足相应同品种器械性能水平的数据来核实实质等同性结果,而不是评审两种器械之间的直接测试数据对比。
根据指南文件中的方法,510(k)提交者可以仅证明新器械的性能符合既定性能标准,而这些性能标准可能描述在FDA指南、FDA认可共识标准和/或特殊控制文件中。通过证明新器械符合既定性能标准,提交者可以证明新器械具有与合法上市器械相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指南文件也提出,仅当FDA确定新器械符合以下情况时,方可使用既定性能标准:新器械适应证、技术特征不会产生与同品种器械不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既定性能标准与新器械相同类型的合法上市器械的性能一致;新器械符合所有性能标准。如果新器械不能完全凭借FDA确定的既定性能标准来证明其提交材料的实质等同性,则不适合指南文件,但是,提交者仍可使用执行依据相应同品种器械进行直接性能比较的先前既定510(k)程序,包括传统、特殊和简化510(k)程序。
针对指南文件运行的工作计划
为保证指南文件顺利运行,FDA还将做以下准备:
预期用途和技术特征
FDA计划在既定性能标准中提供有关性能标准适用器械类型的信息,包括相关产品型号、适当的预期用途和适当的适应证。FDA还打算在其网站上维护适用基于安全性和基本性能途径的器械类型列表。如果对新器械是否符合FDA确定适用器械类型存有疑问,建议从相关办公室或部门寻求有关使用性能标准的适用性反馈。
确认性能标准
FDA计划在其网站为器械类型列表附上确认每种器械类型的性能标准的指南,以及指南文件中建议的测试方法(如可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未在指南文件确定的性能标准,不得用于本程序。FDA依靠工作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文献资料以及对现有器械可用数据的分析,确定性能标准和相关测试方法,以支持实质等同性结果。
FDA评审数据
采用基于安全性、基本性能途径确定实质等同性的方法概述见附表。为了通过本程序获得实质等同性结果,通过提交符合FDA认可共识标准、测试方案、数据总结和/或基础数据(视情况而定)的声明,来证明新器械符合FDA认可的性能标准。必要时,FDA可以要求提交审评基础数据,证明新器械符合其既定性能标准和测试方法。
如果提供的数据不能证明新器械符合FDA确定的性能标准,将无法通过本程序确定实质等同性。提交者仍可以使用其他510(k)程序来证明实质等同性。
修改列表
FDA计划在网站上修订如前所述的器械类型列表,纳入附加器械类型,并根据指导规程(21 CFR 10.115)修订相应的性能标准和测试方法。FDA将定期评审适用标准和指南,修订或删除列表中的条目,特别是当性能标准不完全支持实质等同性决定时。从器械类型列表中删除之前,已通过基于安全性和基本性能途径获得的器械许可,将不会受到列表更改的影响
防护口罩需要满足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指令(PPE)的要求,防护口罩属于其中复杂设计的产品。出口欧洲需要授权的公告机构进行认证并颁发证书,认证需要的资料包括:
A)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B)技术文件评审
C)工厂质量体系审查。
Part.2
美国市场
美国法规对医用口罩和工业防护口罩同样是区分管理,其中医用口罩由FDA管控,而防护口罩则由NIOSH管控。大家熟知的N95口罩就来源于NIOSH对口罩分类中的一个类别。
医用口罩
美国对于医用口罩的管理机构是FDA,在FDA系统中对于口罩的分类代码有如下3个。其中一个是外科口罩,一个是口罩,一个是带有/抗病毒介质的外科口罩,见图1。
三个类别的口罩都属于规则878.4040,分类都是II类,都需要申请510K批准。那么我们正常出口美国的口罩必须的路径为:
1)进行产品测试(性能测试、生物学测试)
2)准备510K文件,提交FDA评审
3)FDA发510K批准信
4)完成工厂注册和器械列名
5)产品出口
但是该过程至少需要半年以上时间。那是否有其他可选方法呢?SUNGO咨询师经过分析提供两种其他可选路径:
(1)已经获得NIOSH批准的N95口罩可以直接注册
-/gbagghd/-
联系电话是021-80188750,
主要经营SUNGO集团专注于MDRCE认证、FDA注册和FDA510K、欧盟自由销售证明、FDA验厂、CE临床评估报告、欧盟授权代表和欧盟注册等,经验丰富,值得信赖,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