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借款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欠条

    常规借款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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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标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案件并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解释*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仍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且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解释*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关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亦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借款偿还的认定
1.借款数额的认定
(1)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其中2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人抗辩存在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应当结合款项交付方式、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认定。查明确实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另有5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在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其中1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或原告自认在借贷关系成立之日借款人给付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即可认定原告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根据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3)在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其中1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原告举证证明大部分借款通过金融机构转款交付、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抗辩剩余款项未实际交付,系原告预先扣除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的,如果差额与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数额基本相符,则原告应就剩余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下列情况做出不同认定:
原告能够提供其从金融机构提取相应数额现金证据,并能够对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给付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原告主张;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款项XXX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原告对于现金交付提供初步证据而被告不能提供反证的,可以认定原告主张。
2.借款偿还的认定
(1)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8份涉及债务人向案外人偿还借款争议,其中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人偿还借款,且不能证明收款人系双方协议所确定的收款人的,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不能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另有1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5份涉及其他经济往来争议,其中3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债务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交还款凭据,债权人主张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系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认定债务已经清偿,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借款利率认定
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8份涉及借款利率认定争议,其中3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凭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但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
五、关于一方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课题组通过对34份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而改判的案件进行裁判观点梳理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根据民间借贷交易惯例,借款人在还清借款时通常要将其先前出具的借条索回,或由出借人当场将借条予以销毁,或由出借人出具借条作废的证明,以免出借人重复主张。因此,债权人将涉案借条交给借款人的行为通常意味着涉案借款已获清偿,而在涉案借款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便将涉案借条交给借款人,也与民间借贷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在借贷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应尽大可能查明款项实际用途,必要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取相关证据;如果借款数额在家庭日常需要范围内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借款数额较大且债权人或借款人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无”民间借贷案件须通过“三查”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及还款义务人——上海有限公司诉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共和国合同法》*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共和国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共和国民法通则》*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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