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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是申请在先,A公司申请在先,即使乙公司使用在先也无济于事。如果双方是同日申请,则使用在先可以发挥作用。在民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原则。当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都无法适用之时,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让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抽签决定,不协商直接抽签不合适。
《商标法》
*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不同于《著作权法》和《**法》。《著作权法》对申请的文件要求需要*创性;《**法》对外观设计**要求是富有美感的。商标是分辨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应该具备显著性,至于不和在先权利冲突那是应有的意义。
出**制品外,是否要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是厂家的权利,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任何商品都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话,那就不存在非注册**商标这回事了。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或者私人权利,自然可以由多人共同申请,申请下来之后共有。《商标法》还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商品使用人需要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法》并不禁止地理标志,禁止的是来自该地理标准地区以外的人使用这个地理标志,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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