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宠物粮报关行

    美国宠物粮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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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节 注册登记
*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三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五)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三十五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
*三十七条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三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
*四十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节 检验检疫
*四十一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四十二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四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四十四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四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四十六条 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四十七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三节 监督管理
*四十八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海关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四十九条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五十条 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五十一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五十二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十三条 海关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五十四条 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海关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海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五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
*五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海关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追赶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宠物食品清关注意事项
一、进口前准备
步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
进入国家质检总局,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是否可以进口。可以进口,进入第二步,不可以进口,应由国外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风险分析申请。
第二步 确定是否需要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1126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仅指干粮,不包括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第三步 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
确定饲料品种和国家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办理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如何备案详见:
第四步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提出进口饲料经营企业备案材料后,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44号公告,网址,对风险级别高的产品按照《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何办理检疫审批详见:
第五步 报检
根据要求办理报检手续,除常规单证外,还需要根据《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79号公告)提供特定单证,包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预核销单、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国外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检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单证。
第六步 查验
货物需经现场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二、清关所需资料
申报要素、报关/报检委托书、无木/有木包装、提单、合同、箱单、发票
农业部登记证(每个品名一份)、核销单、(每个品名一份)

进口宠物食品,您买对了吗?(纯干货)
较新规定
*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0号
宠物饲料管理包括进口宠物饲料「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十条明确规定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2019年4月27日生效
对待进口宠物食品,我们是认真的~
近几年,很多毛家长特别注重毛孩纸的健康状况,通过不同渠道用各种方法买“进口”宠物食品,特别是主粮,而主粮,是对毛孩子健康发育影响较大的食品,在此,小编再给大家絮叨一遍关于如何正确判断“进口”宠物食品的几个关键点(快拿小本记录一下啦~):

关键点1——原产地证书(较重要)和商检证书:

需要由当地原生产商申请,原产国进行签发;

原产证书上需要写明原产国、生产商和具体的生产数量(也就是出口的产品数量),这类信息都与发票、卫生证和合同等其他单据一致;

到达中国海关后需要中国海关进行核实后才可以报关放行。

因为这类证件涉及到两个国家多个单位配合和监控,作假的可能性较低
关键点2——什么叫原装进口:

原生产商处一次性完成产品包装;

进口报关后*在国内重新进行二次包装可以直接进行销售;
那该如何辨别?
是否原装较主要的鉴别方法是通过报关单和商检证书
同时有些原产地证也会标注包装规格(例如:佰芙产品原产地证)
原装进口的产品报关单上都会表明原进口规格(例如佰芙进口产品有1.8kg、3kg、10kg、7kg和20kg等,这些规格都显示在报关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书上的产品名称后)。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购买原装进口宠物食品时,让对方出示“原产地证书”、“报关单”和”商检证书”就可以妥妥的认定他是原装进口啦~
原创7
海关总署取消查验进口宠物食品登记证,是真的不需要了吗?
宠业家消息,根据海关总署11月23日发布了《海关总署*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其中,在*三十项中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修改)作出修改:
“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对此,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郑甜经理告诉宠业家:“较近海关总署*243号令中提及的——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外界对于“进口宠物食品不再需要登记证”其实是一种片面理解,与之前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
郑甜具体解释,首先根据修改后的《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其中,进口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时提供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因此,对于进口宠物食品,此次调整只是取消了对该证书的二次查验,并不是说取消了该证书。
其次,根据农业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未注册不得在中国进内销售,一旦发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郑甜也提示大家,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包括宠物食品)是海关及农业部重点监管的产品,尤其是宠物食品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会被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再次监督管理,所以建议大家提前办理好各种许可手续,目前农业部在进口登记证审批环节,复核检测进行了调整,时间有所加长,请尽早进行申请。
下附更新后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完整内容: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风险管理
*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五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六条 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节 注册登记
*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上公布。
*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节 检验检疫
*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国内进口宠物食品商场发展前景和自建品牌策略优势
中国宠物食品市场的发展前景:
国际经验表明,当人均GDP在3000-8000美元时,宠物产业会快速发展。当前的中国,已有相当多的城市达到了这一水平。货之家从中国国家统计中获悉,2016年中国宠物狗数量已达2740万条,仅次于美国(6990万条)和巴西(3580万条),**世界*三。宠物产业市场规模在2004到2014的十年间,从1亿元增长到了105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9.5%。
更有统计表明,截止2015年,国内目前猫狗饲养量已接近2亿条(含大量未登记的散养、流浪狗猫),宠物产业市场规模已达2500亿元/年(其中宠物食品为1200亿元/年),且仍在高速增长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形成的水泥墙壁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多年的*生子女政策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渐形成造就了许多空巢家庭,都催生了人们通过豢养宠物来作情感寄托(陪护)的需求。
当前国内宠物的饲养出现了由娱乐需求逐步转向情感寄托的变化,特别是具有相当的消费能力、*生子女长大离开后的四、五十岁“空巢”人群的出现,使得养宠群体的总体购买力大大提高。
2018年以来,随着批“95后”大学毕业走上社会,出现了养宠人群开始呈现年轻化,“80后”和“90后”逐渐成为主力人群的态势。这些新新人类的消费意识强、支付意愿提升、非理性消费多等特点,更使得国内高端宠物产品,包括进口宠物食品的市场需求量也在急剧上升。
国内宠物产业资本介入概况:
国内正在兴起的宠物产业,这几年已经逐渐引进了资本的关注。资本开始涌入宠物消费市场也在助力行业的发展,目前已有很多宠物医院连锁、专业平台等业内企业融到了大量的投资。
传统宠物产品(服务)渠道:以芭比堂、安安宠医等为代表的一些专业机构,均已在利用资本,在国内大规模投资收购(扩张)以动物医院为主的全国性专业连锁,且发展非常*。
专业宠物:
包括波奇、E宠等专业网络平台,均是在融到大量的机构投资后才*做大的。
资本市场:
已经有佩蒂股份等十多家宠物相关产业企业登陆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其中佩蒂股份更是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并创下了新三板公司成功过会用时一年零一天的短记录。后续又有山东烟台中宠和青岛天地荟两家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分别在国内和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
因此,货之家认为目前国内宠物产业已经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朝阳产业,产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已经开启。现在正是抢先介入、布局,*抢占市场的好时机。
如何合法合规进口宠物食品:
货之家了解到国家对进口宠物食品有着严格的准入证制度,政策门槛较高,所以目前国内市场上只有少量完全通过合法渠道进口的产品出现,大量充斥市场的还是或假冒的国外品牌产品。
受有限的允许进口宠物食品国外备案工厂名单和遍布各国的疫区疫情等政策因素限制,目前实际上只有五、六个国家,十几个工厂的部分产品,通过一些宠物医院、宠物商店、展会等小渠道以及部分网络平台在国内完全合法销售。
因备案工厂名单中的国外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上都是代工厂,所以完全合法的销售途径中,也罕有国外**品牌产品出现。
按公布的数据,货之家得出2016年1-9月份全国正规渠道进口宠物食品是9.95万吨,2亿美金,年进口规模大概为十几亿币,相对上千亿的市场规模,仅占了很小的份额。其中宠物主食干粮完全合法进口的更是微乎其微,市场空间非常大。
自2016年底开始,原国检等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非法入境宠物食品在进行严查、严打。
2017年4月份,高检、公安部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加大了打击宠物食品的力度。宠物食品进口的“灰关”门槛也在不断提高。
2018年4月份,随着海关、国检合并,报关报检单一申报窗口的设立,利用跨境渠道避开通关单(检疫)等“擦边球”行为将难以为继。
5月份,农业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新政,明确了一系列管理细则和执法部门(特别强调了对第三方销售平台的售假行为可以直接执法)。政策漏洞在不断被堵死,进口宠物食品市场在日益被规范。
自有品牌资源和合法资质的进口宠物食品,可以合规进口并在国内任何渠道合法销售。在国外宠物食品进口方面,一定时期内的优势是明显的。
建品牌策略优势:
根据国内宠物产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中普遍存在的“外貌协会”和“炫”心态和国外宠物产品品牌占据中高端市场的现状,以及宠物食品产品复购率高、具有和婴儿奶粉类似的对产品进口渠道稳定性要求较高(不得断货)的产品品性。除了坚持合法合规进口这一王道外,从开发、引进(实质性)自有的国外产品品牌入手,是进入国内中高端宠物消费产品市场好的切入点。
目前国内宠物消费产品行业尚无占垄断地位的大品牌出现,为数不多的有备案允许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的国外工厂,基本上都为代工厂,几乎没有品牌可以代理。
从2018年5月份刚刚举行的德国纽伦堡宠物展等与国外品牌厂商接触途径的情况反馈来看,现在外商们仍旧普遍看好和有进入中国市场的计划,但大部分已选择自行到中国来办证和拓展市场,原先的找中国国内代理方式已不被认可。
结合国内宠物产品消费者认“国别”的习惯,利用国内商标保护政策与国外没有互通的品牌保护政策特性,采用与国外代工厂合作,创建自有品牌,并在国内进行注册保护,而不是坐等国外大品牌准入政策放开再去代理(那时门槛也会很高)的品牌策略,是好的选择。
市场的空白给了新生品牌成功的机会,目前销售进口宠物食品利润的丰厚(2017年前,进口宠物干粮产品市场零售价一般都在进口总成本的四倍左右。2018年起有所下跌,但也仍旧在三倍左右的高位上居高不下),也为采用分级推广等多种强有力的营销模式,扩大产品**度和市场份额,提供了足够的利益分配空间。
作为进口商品中的小品类,宠物消费产品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战的砝码,进口政策存在多变性和不稳定性。2018年四月份的中美贸易战,导致美国狗粮在国内瞬间全线下架就是一个好的例证。
抓住政策许可的档期,*在国内外同时创建品牌。引进国外成熟的高端产品,不但能全面抢占中高端市场,也能避规政策风险,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培育出来后因为进口政策变化而无粮可卖的困顿局面。
开发的产品品牌在国内外均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还能保证可持续发展。
产品技术优势:
主要选用国外工厂现成的配方,在国内进行配方(符合中国标准)审核和适口性测试后进口(必要时也要求国外工厂方进行研发改良)的方式,既保证了产品适合中国进口政策和中国宠物需求,又能快速引进。
货之家认为利用目前国内宠物食品(生产销售)行业高端人才**,科研尚未得到关注的机会,和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专院校和检测机构的动物营养学等国内*建立了联系,可以为产品把关和*,树立起高端产品品牌形象,打造**度,抢占消费者心智。
同时,基于对宠物食品产品(配方)技术的多年潜心研究、对宠物食品进口技术壁垒的深入了解和多年的业务实践,货之家的服务团队在宠物食品及延伸产品上掌握的技术资源优势也相当明显。
提供宠物食品进口全供应链个性化定制综合解决方案:
1、国外产品(品牌)开发、引进合作
与意向在进口宠物食品领域发展的单位或个人,以项目合作(考核)模式,合作开发、引进某个国家的宠物食品及相关优势产品品牌,并在国内推广、销售。
2、进口宠物食品引进一条龙服务
主要是以客户的自有品牌或国外工厂品牌,以国外有进口资质的宠物食品生产企业代工的方式,帮助客户引进进口宠物食品。
包括:国外工厂对接、产品进口资质申请、产品进口(供应链)合作、产品销售合作。
3、申请检测服务
(1)进口宠物饲料及添加剂自行送样检测送检申请;
(2)进口宠物饲料及添加剂二恶英及等特殊指标检测送检申请;
(3)进口宠物饲料及添加剂委派检测送检申请;
(4)进口宠物饲料及添加剂非现有标准检测,及其他特殊宠物相关类产品进口自行送样检测送检申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4、代理进口服务
主要是针对宠物饲料及添加剂、其他特殊宠物相关类产品进口客户,提供检疫许可证申领、进口融资、海关(报关报检)申报、全程仓储物流申请等代理进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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