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属于危险废物,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范围;若被鉴别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纳入危险特性鉴别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结合原料及被鉴别废物全元素分析结果,对被鉴别废物危险特性及其相关危险因子进行逐项初筛,确定下一步需进行检测的危险特性及其相关危险因子。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矿山尾矿与矿山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
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