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学校已尽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
本案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在审理涉及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