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宠物粮报关资料

    宁波宠物粮报关资料

  • 2023-08-16 00:02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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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证便民” 对进口宠物食品意味着什么?
近日进口宠物食品圈里掀起了一阵小波澜,原因在于海关总署11月23日公布了《海关总署*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说明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修改)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一事。
多个进口宠物食品销售平台对此十分关注,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FeedChina相关负责人。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表示,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方面“减证便民”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提交;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重复提交;其中删除的“登记证”正是重复查验的单证,因为进口宠物食品大多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时已经提交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证》,所以*重复提交,重复验证;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村部对进口饲料产品(宠物食品)监管内容则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会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提醒大家,对法规*过度解读,做好贸易合规,积极应对,抓住机会赶**未来。
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243号令,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海关总署令*238号、*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风险管理
*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五条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六条 海关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海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三章 进口检验检疫
**节 注册登记
*十条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上公布。
*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十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节 检验检疫
*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十七条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十八条 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十九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二十条 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二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海关*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二十二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二十三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海关;需要对外*的,由卸毕港海关汇总后出具证书。

*三节 监督管理
*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二十九条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海关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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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市场虽然*,但猫爸狗妈却揪心连连,前有**货,后有风险粮......猫爸狗妈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巧妙避坑
一、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萌宠主可向商家申请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一般贸易进口的宠物食品,恒邦报关向商检规范申报,提交原产地证、官方成分检测报告、卫生证书、进口备案号等,商检审单查验,并抽样进行安全项目检测,检疫合格准予进口。

二、查中文标签
正规宠物食品均有中文标签,看中文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原料组成、使用说明、净含量、原产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及方法、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标签上还应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猫粮狗粮外包装应有进口登记证号。
三、查进口资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目前共16个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获得准入,分别是泰国、中国台湾、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

四、办理许可证
进口宠物食品前,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可分批核销。取得证书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国外宠物食品发展较早,产品研究经验丰富,营养配方较全面,建立起了品牌和口碑,获得很多消费者青睐。恒邦报关专注进口宠物食品,一般贸易报关狗粮猫粮买着放心,吃着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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