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等
外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流程:
1、工商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
3、工商局变更手续;
4、公章备案变更手续;
5、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
6、税务局变更手续;
7、财政统计变更手续;
8、外汇变更手续;
10、银行变更手续;
11、进出口权变更【商务局、海关、电子口岸、检验检疫局、外管局】
*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五)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