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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在低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对医疗产品的缺陷不存在过错
从本条**解释规定来看,患者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被损害,可以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请求销售者赔偿,则此时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一样,都是严格责任。但就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产品销售者内部责任划分而言,则有不同。根据《*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三条规定,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并非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则销售者可通过向生产者追偿,主张终免责。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相关主体的免责情形
医疗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根据《*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产品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但严格责任亦有例外。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在下列情形下,医疗产品生产者可以主张免责:(1)医疗产品生产者未将医疗产品投入流通的。(2)医疗产品投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换言之,医疗产品的缺陷是因流通领域原因引起。(3)医疗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的存在。这里所称科学技术水平不是依据医疗产品生产者所掌握的科学技术,而是以当时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为依据。由于本条将对医疗机构的归责原则等同于生产者看待,故医疗机构也可类推主张上述免责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医疗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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