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变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国已修订颁布并于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为一章来专门规定。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虽然相对简便,但同样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股权的变更涉及股权转让时,须是概括转让。股权转让后,原股权人(转让人)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和义务关系,均由受让的股东承继,不能单独保留某项权能或让与某项权能。在此有别于物权和债权的转让。物权或债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
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东虽然持有出资证明书(股单),但该“股单”并不具有流通性,也不能单独作为主张股权的凭证,其只能表示记载于股单上的人依照约定对其相对人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