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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误区
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
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涉案数额从前几年的几万元增至现在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应该返还及应返还多少彩礼仍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
河南省襄城县法院经调研发现,家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返还事由及比例无法确定。根据我国相关**解释,彩礼是否返还,由法官根据是否登记、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难情况综合裁判。同时,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怀过孕、是否有子女等重要情况都给予了考量。但这些考量因素的比重是多少均由法官自由掌握,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结婚后仅在一起同居生活几天或十几天,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标准严苛,与现实不符。根据《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条件之一。而在《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困难,该标准过于严苛。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即使给付数十万元的高额彩礼,也无法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只是其财产已严重受损,进而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因此,该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诉讼主体相对混乱。农村彩礼给付和接受的主体不仅包括缔结婚约的男女,还包括双方的父母、亲属以及媒人等。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对双方父母、亲属甚至媒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做法不一。
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彩礼返还的事由、比例。在充分考虑我国传统习俗、现状的基础上,将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是否怀过孕、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过错责任等各个方面纳入彩礼返还考量因素,并对彩礼返还的各项考量标准设置不同权重,以增强可操作性。
对“共同生活”应规定的具体明确,如可规定同居生活2个月以上属共同生活。
进一步明晰“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标准。“较婚前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个相对标准较为适宜。同时规定当彩礼数额已**出统筹地区的城镇(农村)居民年均收入10倍以上的,应结合同居情况酌情予以返还,以遏制部分农村“不给彩礼不结婚”的不良风气。
对诉讼主体进行统一规定。建议以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因农村彩礼大多由父母出资或收取,因而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
离婚诉讼中下落不明离婚解决的思路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1、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法院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法院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209条*1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重心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2、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32条*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法院以未宣告失踪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2015年《民诉法解释》*217条已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能否仅以法院张贴、登报方式公告送达
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有的法院采取张贴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登报的方式。为了避免被告及其他知情人因未注意法院宣传栏张贴或法院报登报的内容,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关于张贴,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原告、被告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原居住地等,关于登报,如在调查出被告下落不明前的大致去向后,可在去向所在地和原居住地的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报纸上予以同步刊登。后将公告同时送达被告的近亲属和原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并和被告近亲属进行谈话做笔录,告知其被告诉讼的和缺席的法律后果。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误区
出轨方在离婚时
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并不必然导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的;
(4)、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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