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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处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处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范围
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处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利用**金融组织或国外,采用**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