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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应注意的有关问题1、非法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2、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4、养老金、退休金、伤残补助金等等属于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不能被继承的。5、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应当就其遗产先偿还债务,偿还后仍有剩余的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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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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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司法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司法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但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一是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死亡该共同遗嘱才生效?二是共同遗嘱如何变、撤销的问题。《继承法》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自己所立的遗嘱”。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任何一个立遗嘱人均可在其死亡之前自由撤销或变其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变遗嘱的内容。那么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在上面签字的遗嘱,有效吗?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遗嘱情形,但生活中又非常常见。首先这种遗嘱是有效遗嘱,是自书遗嘱范畴,并不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这种遗嘱方式其实属于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方式,但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遗嘱的方式。夫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方式,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处分上不同于其他的关系。夫妻一方手书遗嘱,另一方在上签字并标明日期的,符合自书遗嘱的情形,是有效遗嘱,法律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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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1、对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按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案例1:遗嘱继承甲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给甲,遗嘱已经公证。甲承受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遗嘱承受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2: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子女共同继承父母原房屋。甲夫妇的子女上述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3: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三个子女(乙、丙、丁均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商议并经公证,由乙继承上述房屋,其他两人放弃继承。乙父母留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两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由乙一人继承。因此,乙继承上述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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