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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经营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经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出口企业经营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