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1、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服务。
《文网文》作为游戏运营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公司前置审批,除了涉及游戏产品需要申请,含有音乐娱乐产品、美术品、艺术品、演出具(节)目、动漫(画)产品、网吧内文化产品经营、展览、比赛活动的项目都需要申请《文网文》。作为游戏运营公司除了申请游戏产品,也可以和其他项目一起组合以达到运营的多样化,例如:游戏产品和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和动漫(画)产品、游戏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等。
游戏运营公司主要归门监管,经营游戏产品就需要申请《文网文》,没有取得《文网文》,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文化的办理要求:
1、申请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2、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与资金实力。
3、 互联网经营必须保证客户的信誉。
4、 有网站经营的相关发展计划。
5、 健全的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 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9、 注册资金的入资建议占有80%以上。
10、申请的公司不得为外资公司或带有外资背景(包括港资 ,台资)的公司。
文化,又叫文网文,网文证。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证书,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