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聚龙英才创业补贴申请表格资料 创业财政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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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富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留学人员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深圳市级政策。未来五年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并争取入选3—4名,重点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人才15名左右。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补贴。每培养一名两院院士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深龙创新创业英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深龙英才A、B、C类年龄分别不**过65、60、50周岁,D、E类年龄均不**过45周岁;
  3.属于“深龙英才”目录且在我局受理范围内的人才类别之一。
(二)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类申请人
  1.所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社会影响;
  2.所创办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3.申请人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的自然人股东(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所创办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为多人的,由企业推荐其中一人为创业类人才申请人;
  4.申请认定时应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5.每家企业只有一人可被认定为创业类人才。
(三)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
 1.申请人应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2.申请认定时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或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申请人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申请人
1.带头人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2.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核心成员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在龙岗区连续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3.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无偿资助的,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深龙英才;
4.团队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企业中的合计股权占比(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达到20%及以上。(①团队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团队认定,或被上级部门认定为相关团队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②团队向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团队实际投入资助、场地费用补贴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且团队项目产生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③团队差额核心成员持有的股权不计入团队成员股权占比。)
5.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获得上级无偿资助单位为龙岗区外非企业单位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不得按照团队成员标准申请认定深龙英才及团队成员资助;
6.技术骨干应从事重要技术工作,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
7.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足5人的,差额部分核心成员可由团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团队带头人及原始核心成员均应对差额核心成员书面认可。申请人应为“深龙英才”A-C类,从事团队项目核心工作,属于企业核心技术工作人员或董事长、总经理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差额核心成员。
8.团队推荐的差额部分的核心成员、技术骨干可分批认定,但应当自团队首批成员获得龙岗区资助一年内确定完毕。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确定后不得更换,已确定的成员因离职、健康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补足。
9.团队成员被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按照层次和优条件,统一由区科技创新局认定。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二条 市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七条 市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十三条 市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过24万元。
*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十八条 市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迟不得**过出站3年。
*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五条 市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市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八章 附则
*三十四条 经市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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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是13420985992, 主要经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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