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法条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或者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罪是指贩卖的行为,只要是贩卖,即构成贩卖罪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的行为:
(1) 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3) 制造后销售的;
(4) 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的
审查起诉程序
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提起公诉。
组织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八条款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活动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会《关于严禁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审理追逃案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
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其是否为*对象以及*对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笔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29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身份复杂,既有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也有银行会计出纳、村等人员。判断其是否为*对象的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法*十五条规定的六类*对象。
二、追诉期限的判断问题
从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外逃时间来看,24人外逃不足5年(含5年),16人外逃5-10年(含10年),10人外逃10-15年(含15年),9人外逃15年以上。绝大多数“百名红通人员”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他们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不仅是此类案件,审理其他外逃案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有的外逃人员外逃时间较长,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时与归案调查、审理时适用的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这就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及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问题。
例如,1996年3月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出纳甲,利用对库箱管理的职务便利,取库箱内现金币45万余元,港币7万余元,于3月3日携款潜逃,直至2018年10月31日,在协助下,甲被抓获归案。该案就涉及新旧刑法适用的问题,1997年刑法*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但具体适用时,还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四、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外逃人员的到案方式影响量刑处罚。仍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为例,经劝返后回国投案自首的有44人,抓捕11人,遣返2人,其他2人。从已判决的刑期可以看出,归案方式迥异,判处情况也截然不同。对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从严惩处,这也充分体现出追逃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