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创业补贴申请时间

    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创业补贴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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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富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
深圳市级政策。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氛围,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培育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选择若干家市属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试点。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重点扶持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差额补贴培训,予以40%的培训费用补贴,其中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至60%。每年选派不少于100名优秀企业家到高等院校研修培训、到国(境)外考察交流,每人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二条 市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七条 市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十三条 市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过24万元。
*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十八条 市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迟不得**过出站3年。
*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五条 市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市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八章 附则
*三十四条 经市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引进培养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
深圳市级政策。实施“文化菁英集聚工程”,通过引进、遴选培养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平台支持等方式,集聚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和创意人才。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设立“名家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鼓励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定期服务等形式柔性引进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受聘期间贡献**的,可以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
章总 则
条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世界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四条 市人才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三章 申报和推荐
*五条 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六条 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七条 申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填报《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章 评 审
*八条 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九条 函审。
  (一)函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组成*组。函审内容包括: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能力等方面。
  (二)该阶段重点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由聘请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函审,函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十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组成*小组,负责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现场评审。*小组由9名*组成,其中市外*所占比例不少于4名,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参与。
(二)现场评审围绕团队带头人及团队的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能力等方面,采取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陈述、*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及*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五章 报批和公示
*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小组审批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
*十三条 通过审批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人员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经确认为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相关配套服务**。
*六章 管理和考核
*十四条 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二)用人单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用人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资助”字样。
*十五条 专项经费拨付。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用人单位的监管帐户。
  *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十七条 年度检查。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1年后,从*2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使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团队带头人和核心人员(项目组成员)不再享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十八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予以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资格,团队带头人和核心人员(项目组成员)不再享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七章 附 则
*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欢迎来到中金富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网站,我公司位于经济发达,交通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经济中心城市—深圳。 具体地址是广东深圳南山区10000,联系人是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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