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获证组织通过监督评价,本机构将保持对其的认证,包括保持或调整其认证等级。对于监督评价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本机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一、售后服务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 3
二、服务承诺与目标控制程序 6
三、售后服务制度控制程序 8
四、报修、送修和上门维修服务控制程序 11
五、物品返修服务控制程序 15
六、自建与外委维修网点控制程序 18
七、售后服务人员能力评价和培训控制程序 20
八、配送与安装调试控制程序 23
九、产品退换货控制程序 25
十、召回及补救赔偿控制程序 27
十一、备品备件启用控制程序 29
十二、维修设施控制程序 31
十三、客户投诉管理控制程序 33
十四、客户管理控制程序 35
十五、服务改进控制程序 37
十六、内部评价与达标控制程序 39
十七、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42
十八、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43
十九、售后服务监督和绩效考核控制程序 45
二十、文件控制程序 46
二十一、记录控制程序 50
二十二、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2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的评价依据为: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申请组织(简称:申请组织)的服务能力应满足GB/T 27922-2011 *5 章所规定评价指标的要求,并且按照*六章方法所评价的结果应满足达标或以上的级别。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a) 认证申请;
b) 申请受理;
c) 评价策划;
d) 服务评价(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
e) 认证决定;
f) 颁发证书;
g) 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申请
3.2.1 制造、销售有型产品或提供无形产品(服务)的组织,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商品售后服务认证:
a)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b)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资质(适用时);
c)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和其他规范要求;
d) 在一年内未发生与服务有关的重大事故或投诉。
3.2.2 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a) 《服务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
b) 拟认证服务和所涉及产品的信息;
c) 总部和分场所(服务网点)基本信息;
d) 申请组织符合认证申请及认证评价依据的相关要求的声明;
e) 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
f) 申请组织信息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认证决定及证书颁发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项目,本机构将*未参与相应项目认证评价活动的人员实施认证决定:
a) 评价活动已经按要求的程序实施,且无遗漏;
b) 申请组织未有发生重大顾客投诉;
c) 现场评价发现的所有严重不符合均得到有效整改。
3.7.2 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的结果,做出的认证结论可包括:
——达到70 分以上(含70 分) 为达标级,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80 分以上(含80 分),授予三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授予四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5 分以上(含95 分),授予五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70 分以下或特别扣分项达到5 个以上(含5 个),不授予星级,不颁发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