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汤山*打离婚官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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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时,会牵扯到许多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多纠葛,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正式离婚之后才发觉有财产没有分好甚至因此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夫妻是可以继续用起诉或者两个人自己商量的方式将这些财产处理掉的
1.婚后共同买房,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是要分割的。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形存在,作为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就可以寻找原则以外的法律规定,
让对方得不到财产,为自己争取到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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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主要的两种途径。
(1)如果一方拒不给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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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无效的?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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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娟律师,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婚姻家庭、离婚案件代理经验,业务精湛,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赔偿等各类离婚案件的代理。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0.5%的诉讼费。
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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