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同纠纷起诉 青岛契约纠纷

    青岛合同纠纷起诉 青岛契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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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律所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合同起草、审查、谈判、诉讼等商事业务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服务地域:青岛及其周边地区律所地址:青岛崂山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93条*2款。仅有较少数例外。
例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条*2款,即对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45条*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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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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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条款
1.《合同法》未将合同标的之质量瑕疵与“标的与合同描述不符”区分对待。
例如,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标的物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
(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
(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采用样品买卖方式的,应在合同中对样品的封存方式及封存时间等进行说明,以便确定该封存样品与合同之间的联系。
4.合同订立时尚不能具体确定的,应约定确定之方式,或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确定。

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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