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格资料 创业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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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富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部 《国家百千**才工程实施方案》。 “工程”将纳入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 (“**”)统筹实施,坚持高端**、选拔培养*人才。
从2012年起,用10年时间,我国选拔培养4000名左右 “百千万工程”人选,重点选拔培养瞄准世界科技*,能**和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人才。其中,纳入 “**”的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人才1000名左右。地方部门人选选拔3万名左右,重点选拔培养具有发展潜能的中青年*后备人才。国家“百千**才工程”与国家重大人才、各地各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相互协调衔接,形成分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体系。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了 《实施方案》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亮点一:选拔范围拓展到非公领域
“工程”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向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中青年*人才倾斜。 “工程”由过去的 “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扩大到 “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为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畅通渠道。
亮点二: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结合
建立高级研修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层次*国情研修规划为依托,举办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高级研修班。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分领域、分类别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等,支持 “工程”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 (出境)进修考察等,有、有重点地选送到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从事研修工作。
亮点三:特殊培养 大胆使用
在职务安排、考核评价、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对 “工程”人选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事业单位引进 “工程”人选而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 “工程”人选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工程”人选参加各类*服务基层实践活动。学术团体、学术技术会等要积极吸收 “工程”人选参加,并安排其担任一定职务,支持他们到国际组织任职。
亮点四:坚持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
支持 “工程”人选通过竞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和重*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 “工程”人选,“863”、 “973”等重大科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青年科学基金等在同等条件下**立项,已承担重点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给予持续滚动支持。择优安排 “工程”人选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建设学科等担任***等重要职务。
亮点五:支持自主组建创新团队
支持 “工程”人选自主组建创新团队,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更多自。对以 “工程”人选为核心的研究团队,自然科学基金会按规定**遴选为创新研究群体。支持“工程”人选依托重大科研项目等招收项目博士后,组建团队急需人才或助手,可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聘请。鼓励用人单位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工作站等,加强以 “工程”人选为支撑的创新团队建设。
亮点六:紧缺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
作出**贡献的 “工程”人选,可**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才奖励选拔推荐。 “工程”人选可按规定享受特殊津贴,授予“国家有**贡献中青年*”称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向作出**贡献的 “工程”人选倾斜,对部分紧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支持用人单位为他们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亮点七:*人才给予**资助
逐步健全部门、地方和单位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 “工程”投入力度。将 “工程”人选纳入各地区(部门、单位)重大人才培养工程、等**资助,并对其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等给予充分的科研自。加大中青年*后备人才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等条件的**给予资助。统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经费、国家科技专项经费和相关基金,对“国家特支”百千万工程*人才给予特殊支持,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亮点八:建立动态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 “工程”人选考核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动态跟踪。将“工程”人选纳入各级重点联系*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座谈、交流、休假等活动。探索建立“工程”人选联谊会、专业会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听取建议和意见。建立健全动态信息反馈系统,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一、关于加强对国内培养的优秀青年人才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学术起步阶段给予足够的支持问题。为加强对国内优秀青年人才的扶持力度,2012年实施的国家“**”专门设置了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每年遴选支持200名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在“**”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各地各部门相继实施了一批青年人才支持,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北京市“高创”青年项目等,加大对国内优秀青年人才特别是处于科研起步阶段人才的扶持力度。这些人才项目面向国内培养的青年人才,没有将海外留学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限制条件,也没有将其作为评审评价指标。
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内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经商有关部门,从今年开始,加快“**”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执行进度,将每批次遴选规模从200名扩大到300-400名。同时,为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将在国外取得终身教职的副教授纳入引进范围,允许国外高校毕业、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人才出站一年内申请“”青年项目,吸引更多的优秀非华裔青年人才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
关于回国一年以上不能申请“”问题。主要是考虑与国内人才的衔接问题。回国工作一年以上的海外人才,可视同国内人才,允许申请“**”等国内人才支持项目。
二、关于增加对博士后制度的支持力度,加大博士后岗位吸引力问题。为增加博士后制度的吸引力,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特作用,2012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一等资助、二等资助经费分别从每年10万元,5万元 ,3万元提高到每年15万元,8万元,5万元。2015年,博士后日常经费从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为程度地吸引国内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2016年起,人力资源社会**部、全国博士后管理会启动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博新”集中财力和政策资源,对每年入选者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两年共60万元的资助。“博新”实施三年来,共约900名优秀博士毕业生入选,对吸引、留用本土优秀博士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在博士后群体、博士后导师和设站单位引起了积极反响,对地方和设站单位起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今年,为了更好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给入选者搭建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我们还在北京召开了届“博新”*论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博新”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博士后研究,通过“高水平人选、高水平科研平台、高水平合作导师”的**结合,托举博士后成长的高度,使博士后人才培养成效化。
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2013年起,人力资源社会**部开始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每年资助200名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每人每年资助30万元币;每年吸引近400名优秀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或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每人每年资助30万元币。为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还分别与中国香港、德国开展了“香江学者交流”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的实施,为博士后搭建了一个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交流、开拓视野、启迪智慧的平台。通过引进和派出优秀的博士后人员,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增加人才引进的力度。有些省市和单位在国家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的带动下,启动了省级、校级引进海外博士后项目、建立了与世界高校间的国际合作,全面推动人才引进工作,提升了本地区的整体科研水平,带动了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发展。一些设站单位利用国家项目的实施,在促进博士后国际化、提高培养质量的同时,带动了学校人才引进工作,提高了设站单位整体的科研实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的实施力度,进一步统筹国内外优质平台资源,从提高博士后岗位在整个科研链条、国家科技战略的重要性出发,完善制度、拓展平台,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中的作用。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二条 市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七条 市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十三条 市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过24万元。
*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十八条 市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迟不得**过出站3年。
*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五条 市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市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八章 附则
*三十四条 经市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福田英才”认定办法(试行)
  (“福田英才荟”配套文件之一)
章 总则
条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是福田的立区之本,为了落实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树立首善之区新成员、加快建成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建设,根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 “福田英才”认定工作坚持以业绩、能力和市场评价为导向,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二章 范围与条件
*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英才”是指《“福田英才”认定标准》(附件1)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辖区(指所在单位在福田区注册及纳税的,下同)人才。
Ⅰ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人才、*人才、地方级*人才、“孔雀”A类和B类人才;
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孔雀”C类人才、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
III类“福田英才”为辖区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四条 “福田英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
(三)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四)在福田区就业的,须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五条 个人对“福田英才”认定范围与条件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收集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三章 认定程序
*六条 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深圳市“福田英才”认定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
符合认定要求并同意推荐的,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局复核。
*八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证明其人才层次的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如实、客观地加具推荐意见。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格以及所在单位5年内组织申请资格,并报市人才主管部门。
*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受理审核“福田英才”的认定申请。
*十条 经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名单,在福田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查证核实后终止认定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章 动态管理
*十一条 为加强“福田英才”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认定和退出机制,确保人才队伍在遵纪守法和专业成就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对“福田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十二条 “福田英才”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十三条 “福田英才”实行年度评估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评估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备案。未开展评估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视为不合格。
“福田英才”有效期内更换单位的,由当前所在单位牵头组织动态管理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无单位的“福田英才”,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原单位出具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十四条 “福田英才”动态管理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二)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局;
(三)区人力资源局将评估结果在福田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四)评估为合格的,予以备案;评估为不合格或者评估为合格但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福田英才”资格。
*十五条 “福田英才”存在下列行为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适宜继续认定“福田英才”情形的。
*十六条 “福田英才”在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动态管理评估,并向区人力资源局备案(附件4)。
*十七条 “福田英才”退休或调离福田区的,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福田英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告相关情况,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
*十八条 “福田英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受理后应予调查核实,发现评估与事实不符的,撤销原评估结果,并要求所在单位重新予以评估。
*五章 附则
*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附“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

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
深圳市级政策。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孔雀”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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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 -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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