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规程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正常情况下人接触不到的场所。或者置设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的措施。以防触电。
3、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在没有证实无电以前,都要当有电看待,不许随意接触。
4、更换灯泡,要关闭开关,不得将手指接触灯头的金属部分。
5、手电钻、手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单独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线,或配有漏电保护开关。
6、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头,禁止用线头代替插头随便搭、挂或插接。
7、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及保险熔断,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修复;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安装和修理各种电气设施。
8、湿手或站在潮湿场所。切莫去接触各种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
9、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并不得**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过12伏。
10、插上或拉出插头时,必须先将电源开关关闭。在离开工作现场或下班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开关。
11、一切电气设备,应防止受潮。
1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溶性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13、安装高压电灯时,距地面(或工作台面)的距离应在2.5米以上。
14、新装或改装的电气设备,在完工时应进行试验、鉴定,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15、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采取可靠的有效安全**措施。
16、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或砂子扑救;在未切断电源以前,不得用水浇和使用泡沫灭火剂。
1. 本部门目标指标达成情况
本部门未单独设置目标/指标,均为公司各部门通用目标/指标,在部门人员共同努力下,本部门未出现工伤事件,未发生火灾,触电事故,部门目标已完成
2. 本部门体系运行情况
本部门主要负责设备安装检修等日常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运行。
危险源识别评价及运行控制:本部门危险源无更新,,其中需控制危险源有火灾发生、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5项。施工现场有按规定对人员培训及技术安全交底,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与防护,与客户等相关方进行交流与协商,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运行控制符合要求。
3. 本部门在不合格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日常5S/安全检查问题点:无
内审不符合:本次公司体系运行后于2018年11月20日进行了内审,在本部门未发现不符合项
工伤事件:未发生
4. 以往管理评审的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上次管理评审决议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有:/
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5. 本部门体系实施过程中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文件、资源….)无
6. 本部门下阶段体系方面的工作计划及对策、资源
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及控制措施制定;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工作事故发生。
4.1 危险作业范畴及基本要求
(1)本制度涉及的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破土作业等。
(2)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4.2 动火作业
(1)在厂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证由公司综合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厂长审批。
(4)综合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1 劳保用品管理
(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综合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工程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综合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综合部审核,分管安全**审批,工程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综合部报主管**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