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产继承公证的适用条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遗留有财产(股票、基金、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知识产权),
其继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遗产继承的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继承法》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1、对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按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案例1:遗嘱继承甲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给甲,遗嘱已经公证。甲承受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遗嘱承受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2: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子女共同继承父母原房屋。甲夫妇的子女上述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案例3: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甲夫妇拥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夫妇过世后,其三个子女(乙、丙、丁均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商议并经公证,由乙继承上述房屋,其他两人放弃继承。乙父母留下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甲夫妇三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两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由乙一人继承。因此,乙继承上述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
我国继承法规定,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配偶都是一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孙子孙女、外公外婆等都是二顺位的继承人,只要一顺位有一个人存在,二顺位的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只有一顺位的人都没有,二顺位的人才能继承。一顺位的人如果有多位,按比例分配。胎儿也有权利继承。为什么要单独来说呢?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在我国胎儿出生前还不是人,没有人的相应权利,所以在我国堕胎行为并不违法,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的行为。既然他还不是人,正常情况下,他也就没有继承权利,但在胎儿正常情况下是会出生的,会变成正常的人,所以正常情况下的权利还是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也有继承权。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