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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乡镇人民**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虽然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具体的补偿案件时,还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才能实现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拆迁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