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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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律所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人身损害、交通肇事、工伤等侵权纠纷服务费用:根据案件性质面议服务地域:青岛及其周边地区律所地址: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标财富中心A座十楼
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对于纠纷的赔偿的具体金额要是依据具体案情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而定,赔偿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包含在该机构所花费的费用支出,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机构的过错致使患者疾的还要赔偿伤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过5年,疾用具费等。如果致使患者的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事故赔偿时效有多久?
依据《*共和国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事故纠纷适用这一时效期间,即纠纷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救无效在48小时后的
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的”视同。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的,不属于视同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也就是说本来不属的,将其视为,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本案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19条*1款规定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实践中必须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要旨:好意搭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搭乘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的体现。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保险条例》、《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遇有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保险条例》*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四条规定提出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三)**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过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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