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在2006年3月1日由会同颁布了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管理办法,管理目录将随时颁布,到明年3月1日实行CCC强制认证。
RoHS10十项简介
1.铅(P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2.镉(Cd),使用该物质的例子: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3.汞(Hg),(水银)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4.六价铬(Cr6+),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金属附腐蚀涂层;
5.多溴联苯(PBBs),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6.多溴二苯醚(PBDEs),使用该物质的例子: 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7.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用作PVC的增塑剂,可用作DBP的代用品,还可用做纤维素树脂、乙烯基树脂、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的增塑剂。
8.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主要用作PVC增塑剂,PVC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用作绝缘体如电缆和电线。少量DEHP用于其他非聚合物用途,如电子产品的陶瓷或电容器的电解液
9.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主要与其他增塑剂配合用于PVC部件中如电缆、插座、管材、减震器,此外还用于一些非聚合物中如油漆、胶粘剂、密封剂和印刷油墨。
10.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主要在PVC地板中用作增塑剂,在电子电气设备中可能存在于合成皮革、纺织涂层、PVC材料、印刷油墨、密封剂和胶粘剂中。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指令的核心内容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毒害物质,保护环境,提供绿色消费,实现生产和消费两个领域的灭害化、无害化。
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昨日正式将14个物质加入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这14个物质在REACH中将需要履行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义务,下游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客户提出要求的45天内免费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提供产品中这些物质含量的具体信息。瑞欧科技提醒这些物质的制造或进口企业,必须核查自身在此清单下可能要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不仅涉及物质本身,还包括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物品。 此次清单中的物质包括5种形式的聚芳烃-蒽、高温煤沥青、2,4 -二硝基甲苯、硫酸铅铬钼红、硫代铬酸铅黄、磷酸三(2-氯乙基)酯、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氧化锆硅酸铝耐火纤维和铬酸铅共14种,去除了2008年12月ECHA成员国委员会通过的15个高关注物质中的丙烯酰胺。ECHA成员国委员会虽然将丙烯酰胺确定为高关注物质,但欧盟初审法院院长取消了此次将该物质列入清单。
在2010年6月9日及10日刚刚结束的赫尔辛基会议上,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与成员国委员会(SMCs)对可能成为高度关注物质的8项SVHC提案物质达成一致认同。这些物质在ECHA终做出将其纳入的候选清单的决议后,将被正式纳入SVHC候选清单,该清单将在ECHA上更新。此前,ECHA公布了由丹麦、法国、德国3个欧盟成员国提出的将8种化学物——三聚乙烯,硼酸,无水四硼酸钠,七水合四硼酸钠,铬酸钠,重铬酸铵,重铬酸钾,归为SVHC的提议,这些都是致癌致畸及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各国可在2010年4月22日前发表有关这8种物质的危险特性的评论,SMCs届时将审查这些意见,以决定是否和ECHA达成一致。2010年6月18日,第三批SVHC正式被加入候选列表中,至此,候选清单中的SVHC已增加至38种。
2010年12月15日,ECHA正式发布了REACH法规第四批的授权候选清单物质。该批物质为8月底提议的11种物质中的8种,而1,2,3-三氯苯、1,2,4-三氯苯以及1,3,5-三氯苯由于被认为缺乏数据而被排除在此批次的清单之外。至此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的物质增加至46种。第四批的8种物质均为致癌、致突变和/或生殖毒性物质(CMR),清单如下表1所示。表1 第四批SVHC清单名称EC号和CAS号提案原因可能的使用硫酸钴(Cobalt sulfate)EC号233-334-2CAS号10124-43-3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物质。其他用途包括:催化和烘干,表面处理(如电镀),防腐,生产颜料、脱色(在玻璃、陶瓷中)、电池、动物饲料、化肥等。硝酸钴(Cobalt dinitrate)EC号233-402-1CAS号10141-05-6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化学品和催化剂。此外,还用于表面处理和电池。碳酸钴(Cobalt carbonate)EC号208-169-4CAS号513-79-1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剂,也有少量用于饲料添加剂、制造其他化学品,制造颜料和胶粘剂醋酸钴(Cobalt diacetate)EC号200-755-8CAS号71-48-7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剂,也有少量用于制造其他化学品,表面处理,合金,制造颜料,干燥,橡胶胶粘剂和饲料添加剂2-甲氧基乙醇(2-Methoxyethanol)EC号203-713-7CAS号109-86-4CMR主要用作溶剂、化学中间体和燃料添加剂2-乙氧基乙醇(2-Ethoxyethanol)EC号203-804-1CAS号110-80-5CMR主要用作溶剂、化学中间三氧化铬(Chromium trioxide)EC号215-607-8CAS号1333-82-0CMR用于金属表面处理和水生性木材的防腐三氧化二铬及其低聚物产生的酸铬酸(Chromic acid) 二铬酸(Dichromic acid) 铬酸及二铬酸的低聚物 EC号231-801-5CAS号7738-94-5EC号236-881-5CAS号13530-68-2-CMR当三氧化二铬溶于水即产生此类物质。三氧化二铬主要是以水溶液的形式存在,因此这些物质与三氧化二铬的使用相同。
深圳万检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我们的产品检测技术和认证能力包括: 1.欧盟地区:CE、ROHS、REACH、WEEE、GS、VDE、MD、EN71、LFGB、; 2.北美地区:UL、ETL、FDA、FCC、CSA、CEC能效、IC、ASTM、NOM; 3.亚洲地区:CCC、CQC、BSMI、PSE、VCCI、KC、MIC; 4.其他地区:IEC、CB、SAA、C-TICK、IPXX。。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我公司主营CE认证,FCC认证,PSE认证,TSSA注册,RoHS检测等,多年来坚持“质量优先,用户至上”的原则,产品远销全国多个城市,赢得了客户企业的信任!公司秉承“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本着“诚实信用”的企业精神,在短短几年,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绩稳定增长、员工素质逐步提高,保证了每位员工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周到的服务,使企业稳步向前发展;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公司已在经营规模、业绩增长、人才积累和管理实务上均取得长足的进步和骄人的成绩,在今后的岁月中公司将继续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将以更高的企业服务回馈朋友们的支持和厚爱,并竭诚欢迎您的惠顾。
主要市场:
主营产品或服务:公司主要经营CE认证,FCC认证,PSE认证,TSSA注册,RoHS检测, 我们的产品检测技术和认证能力包括: 1.欧盟地区:CE、ROHS、REACH、WEEE、GS、VDE、MD、EN71、LFGB、; 2.北美地区:UL、ETL、FDA、FCC、CSA、CEC能效、IC、ASTM、NOM; 3.亚洲地区:CCC、CQC、BSMI、PSE、VCCI、KC、MIC; 4.其他地区:IEC、CB、SAA、C-TICK、IPXX。
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产品范围: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RoHS 2.0检测标准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2015年6月4日新消息:欧盟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加上新增的四种限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共有10种,如下:
a、铅(Pb)
b、镉(Cd)
c、汞(Hg)
d、六价铬(Cr6+)
e、多溴联苯(PBBs)
f、多溴二苯醚(PBDEs)
g、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h、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i、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j、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3.CE标志要求
RoHS指令中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值为:RoHS指令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由于电子电机商品的精密性及复杂性,自上游至下游(原料至成品)进行一贯作业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品牌厂商针对原料、零件、代工等供货商必须以契约方式(在契约中可能会要求符合性声明、保、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对损害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要求各阶供货商符合RoHS之要求,以免后的成品误触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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