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税务申请服务;报关代理服务;退税代理服务;工商登记代理申请服务;企业申请服务;企业服务;商标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职业中介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设备、办公用品销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记账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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