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的作用
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公司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时机。尤其针对公司的销售部门,我们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理其销售协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框架,尽量减少应收款项难以回收的问题。因此咨询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公司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或者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对*人询问以及*人活动范围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人,因此对其适用对当事人本身的询问规则。
另外,*人的地位和功能决定其活动范围于专门性问题的事实查明,**出这一范围的,基于其功能不符,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其他问题不能参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应责令其退出法庭,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所以,《民诉法解释》对于*人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外另行申请人员出庭,提供诉讼,既可以在诉讼中有效阐述问题,又不受诉讼代理人名额的限制。对于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在涉及到复杂的性问题时,要善于利用*人制度,申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诉讼,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证据是复原案件事实的依据,律师在诉讼业务中为当事人服务核心的任务不是出庭应辩,而是在庭前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以及取舍证据,搜集证据要全面、提供证据要及时、形成证据要规范。帮助当事人依法、全面的搜集证据,正确利用证据规则进行相关诉讼行为,正是弥补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帮助法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加强对《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以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高度重视证据工作,以维护当事人合法。
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问题
首先,关于承租的地点,该事项的约定,一方面涉及约定管辖时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阶段还涉及出租人变更具体的店面时,相对应的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关于租金递增以及时间点的问题,这里需要关注的是递增的基数,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比例及时间点,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可以预估租赁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问题,从而对于承租的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三,关于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一般是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保证金,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的设计。关于纠纷处理机制,则参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阐述。*四,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理由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仅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一旦承租的店面发生征收,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该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当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如果没有约定较为详细及可操作性,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而实际损失的举证将比较难,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的举证成本。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