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一是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当合同主体是公司时,需要对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风险信息(如诉讼、仲裁)、企业年报、年检等资料进行审查,尤其是通过企业年报、风险信息可以查询到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涉诉情况等,从而判断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情况下需要审核企业的等级,如在环保产品买卖合同中,产品的生产方应具有相应的环保。当合同主体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时,则需要对其工商登记信息、信息、涉诉情况、行业口碑等进行*的检索和分析。
二是审查合同实施人员合规性。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合同的具体实施人员往往不一致,合同具体实施人员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高管和技术人员,他们才是合同顺利推进的实施者。合同实施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质量,因此对其进行审查也是合同主体审查的一部分。法律对某些行业的执业或从业有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等;从事财会的人员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证等;从事机械制造行业的技术人员一般要**械证等。
定义条款
1.定义条款,旨在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词语赋予明确的含义,以便在合同中准确、一致的表述。
2.被定义的词语,不应**出其在该合同语境下语释的合理范围。
3.定义条款,常设置在合同中的下列位置:
(1)合同正文首部,常为合同*1条或*2条;
将“合同当事人条款”作为合同正文的*1条时,“定义条款”常为*2条。
(2)合同正文后部;
(3)作为合同定义附件。
4.设置定义条款时,需注意:
(1)定义条款应于解释特定词语的含义,不应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关系;
(2)通常含义足以清晰表达的,不必定义;
(3)经过定义后的词语,在合同中应通篇一致,并可以特别的字体或格式(如下划线)表明其在合同中是被特别定义的词语;
(4)需定义的词语较少的,可采用附带解释、括号解释等方式处理,不必专设定义条款。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首先是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合同类型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及其项下的子合同,另外还有《合同法》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签订的合同名称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每一种合同对应了其所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出现“张冠李戴”情形则不利于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其次是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到合同的有效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避免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不仅达不到交易目的,而且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
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在设置、义务条款时,律师应首先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地位调整相应条款,使各方义务相对公平。这要求律师必须全面了解交易程序,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合同各方的要求,进而按照交易环节有针对性地设置各方的、义务条款。在此,着重强调对合同相对方义务条款的设置,必须具体、明确,各个环节均应考虑全面。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笔者的做法是,除了询问经办人、通过网络检索做基本了解之外,还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研读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案例。
合同审查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电子邮箱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