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特长:办理缓刑所在地:杭州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收费标准:面议律所名称: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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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2017.05.021)【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数额应认定为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案号】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2014.02.070)【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将部分款项用于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事实高息,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2)德中刑二初字*42号
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合法扣押他人财产所形成的占有权,来源于他人对扣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本权。拟制公共财产权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在财产所有人非法夺回被扣财产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必须考察其是否有后续索赔行为或默认获赔行为,否则,不能以财产犯罪认定之。而应考察手段行为是否具有性,并参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立法精神,把握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这一客体实质,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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