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物权法》3编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虽然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货时发生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127条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确定为三级案由,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在其项下列出了常见的六种合同纠纷,作为四级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乡镇人民**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
(3)自留地、口粮田、**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