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受害人因伤致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人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费的问题,该解释*19条规定,费根据机构出具的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费的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张某索赔项目包含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费,以及基于与部门存续保险关系而报销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保险垫付的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费。
*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股权让与担保问题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二、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解释为清算型让与担保,不存在违反流质(或流押)的问题。
(二)能否优先受偿
若认为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权决定了其优先于一般债权;若认为享有的是债权,鉴于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举重以明轻”,参照适用股权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三)受让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
基于登记的推定,受让人有权请求执行该股权,但转让人作为实际股东可请求确权,也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障。当然,若受让人对股权进行了处分,*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或股权质押。
案外人救济问题
委托鉴定规定
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不予受理。
适用依据:《公报》案例裁判观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仅是诉讼证据,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公报》2013年*2期(总*196期)。
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
一、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即使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青律师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