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离婚、公司、借款、交通肇事等纠纷服务费用:根据案件性质面议服务区域:青岛市周边地区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费的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张某索赔项目包含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费,以及基于与部门存续保险关系而报销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保险垫付的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费。
公司清算责任问题
《公****解释二》*18条*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其指的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股东若能已作出积极努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所导致或能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的,均不构成。
二是不能忽略因果关系要件。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无法清算后果,包含了因果关系要件。若能公二者间无因果关系,也不应担责。
三是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16日起算。
金钱之债裁判问题
由金融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及利率标准。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考虑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因素综合认定。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外的其他双务合同,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应以央行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确定。
提高对“套路贷”的警觉性,加强对虚假诉讼防范和制裁。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等交付凭证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规定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诉法》百二十四条*(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1日通过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由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过大修订,在**实践中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千呼万唤中,史上长篇的《*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终于在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让法律人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指引。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此次**解释的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在详细研读后,归纳如下:
一、对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住所地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在此无争议;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互联网交易兴起之前也没有争议,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交易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了网络购买各种有形物外,网上充话费、网络金融P2P等无形物交易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主要掌握在卖家手中,买家相对弱势,如果沿用之前的合同履行地规定,由于卖方时履行交货义务方,则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这样发生纠纷时显然买方成本很高,造成买方难,而卖方违法成本低,不利于规范卖方合法经营,对整个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因此原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于是《**解释》*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颠覆性的**解释有力地保护了买方的,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对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买家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由此可见,接下来这类合同纠纷诉讼将无处不在。
民事纠纷与行政拘留不同
民事纠纷指的是不构成犯罪的民间纠纷行为。行政拘留是一种违反行安处罚法的一种处罚方式。民事诉讼中并不会有作为刑罚的民事拘留出现,但是如果有阻碍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时,会出现以**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而采用的**拘留。这是一种针对妨害诉讼进程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冲击法庭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