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言律师团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件,并成功代理过多起在本地较有影响的案件,熟悉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疑难财产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是自己的,却卖不了房子
刘女士和丈夫李某在婚后通过房改的方式,购买了本单位的房屋,写的是刘女士自己的名字。2015年丈夫李某去世后,刘女士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没想到遇到题。原来,李某两口子有一个女儿,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多年,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李某还有弟弟六个。刘女士非常疑惑,为什么从自己单位房改购买的房屋,也是自己的,却卖不了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屋是刘女士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李某享有的房产份额发生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李某的女儿、刘女士、李某的母亲三人平均继承。在房屋分割前,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由李某母亲的继承人,即李某的六个弟弟转继承。现在,刘女士想要出售这套房屋,需先经过上述继承析产程序,将房屋变成自己单独所有,才能顺利出售该房屋。刘女士可以和其他六个弟弟协商处理房屋过户问题,对他们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由六个弟弟配合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对房屋析产后再出售该房屋。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新建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
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或其授权的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
关于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