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 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个别 “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会计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 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 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和咨询业务
要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
1、从事代理机记账的机构,应当至少由三名持有初级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相同条件的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技术;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4、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后登记设立;
5、除会计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合法的代理记账书。
法律依据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新接别人处理的旧账技巧:
1、接账工作流程
2、接账交接资料清单
3、如何复核对方移交的账是否完整
4、建账如何处理别人和自已记账方法和习惯的不同
5、之前的账务非常乱,如何处理
6、取消委托时,移交资料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