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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期限等。
但是对于一些出口敏感问题没有明确,比如转厂规定、下游结转的抵减政策还是地方“百花齐放”;享受优惠的产品出口是否退税如何退税并未提及,如软件即征即退,疾人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出口是否退税;对于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也未明确。同时有些规定也有待于新,如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购进时是否用于出口,这是个主观的问题,企业可以先确定用于内销,先抵扣,若要改变意图用于出口,在再进行转出口。同时财税 [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与一些没有作废的相关文件 规定衔接是个课题。
扩大了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
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也就是财税[2012]39号规定的“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政策放宽的受益对象。
原来视同内销范围调整为免税范围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鸾翔供应链成立于2002年,下设进出口贸易部、储运部、报关行、车队,实行从“签约到出运,一体化运作”的模式开展对外贸易。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并连续被评为“2003、2004、2005、2006年度进出口荣誉企业”。公司成立十四年来,为上海及全国300多家公司和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以“、诚信、”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和业界的良好口碑。2014年我公司将努力创立企业。
代理出口:
提供货运、租船订仓、出口报关、申请、商检查验、银行信用证结算、单证制作、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口投保等化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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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面,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目前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优松劣紧”的方针为级别高、信誉好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使我公司在出口报关、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方面获得多优势。
我公司认为“贸易本身的实质即是提供一种良好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我公司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许多公司或业务人员很想发展海外市场,他们有产品、有客户,却不了解进出口实务的操作环节和技巧,或苦于没有进出口权或进出口渠道,而白白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因此我公司目前正利用自身精通并熟悉进出口贸易的优势,积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提供进出口操作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降低成本并让利与客户,完服务+低廉的价格=客户的满意。
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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