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劳务经营许可证》申办 |
事项名称 |
《劳务经营许可证》 |
服务对象 |
北京市需要开展劳务业务(人事外包)的用人单位 |
办理依据 |
1、《*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劳务暂行规定》 4、《劳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北京劳务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
办理条件 |
一、开办劳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劳务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有相关任命批文; 4、变更注册资金的,须有会计事务所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申报材料 |
一、申办须提交资料 (一)劳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五)法定代表人的明; (六)劳务管理制度。 二、机构变更应提交资料 1.《北京市劳务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有变化需提交。 3.注册资本有变更需出具会计事务所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住所有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需提供明。 6、原劳务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三、注销或歇业应提交资料 1.《劳务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2.劳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 |
材料要求 |
1、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制造、使用假材料、明、。 2、凡外国文字的文件、证书、等材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翻译成中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全部材料(含复印件)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纸质材料,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统一使用简化汉字,按本须知报送的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和页码,左侧装订成册。 |
办理程序 |
执照--开户--入资--提交材料(后置审批) |
服务承诺 |
*,不过 |
收费标准 |
面议 |
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各区人力资源与社会**局劳动关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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