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
1、人身: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和财产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和经济。所谓人身,是指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权等,即为精神;
2、财产: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这种也称之为经济。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
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一种的知识产权,是通过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人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当事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客观方面,当事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性是相对的,不存在的、完全的保密性,故保密措施存在合理程度的问题,而何为“合理”在实践中并不易把握。《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11条*1款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这为保密措施设置了一个程度的要求,即保密措施与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
一方面,人采取的措施达不到一定程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未采取保密措施,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的等具体情况,一律要求人采取较其严密、成本高昂的保密措施。由于每件商业秘密的商业等情况都不同,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主张其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实践中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径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人的利润率确定。但对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当然,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能够注册商标
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予以保护
指出,商标法*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
对取得**权的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
(一)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
(二)强制许可的内容于对**的制造和出口。
(三)进口实施强制许可的的国家或者地区,应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主要是指遵守TRIPS的有关规定。按照TRIPS的规定,有进口实施强制许可的的成员是指任何不发达成员,以及任何已向TRIPS理事会通报(*理事会批准),表明希望使用此制度作为进口方的成员。除不发达国家成员外,进口成员要其在所需的生产领域制造能力不足或没有制造能力;确认该已在其地域内授予**权,其已经或者计划颁发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