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机场化妆品清关报关

    金华机场化妆品清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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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赋供应链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化妆品进口手续相对比较麻烦:注册批号,中文标签,卫生标签,产地证书等。化妆品关税在8%-12%,13%,消费税10%。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产品质量标准;
4、经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A、检验申请表; B、检验受理通知书;C、产品说明书;      
D、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E、毒理学*性检验报告。
5、理化检验
1 常规检验
pH值 、铅、镉、锂等37种元素、钕等15种元素
、等5种组分
 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
6、毒理学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皮肤性/腐蚀性试、急性眼性/腐蚀性试验、 皮肤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 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致畸试验。
一、首先是要提供到货通知书、副本提单、介绍信换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单证:箱单、 、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法检的货物需要首先报检,获得《通关单》后,方可录入报关单。
3.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在包装箱上有PICC的标识,且海关放行后要做木质包装检验。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7、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fa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化妆品进口三证:入境货物检疫、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
莱万特进口包含采购商务、进口海运、进口申报、进口仓储配送等多个物流环节。进口申报环节,涉及到贸易政策、口岸、单证、后续核销等多项严格的作业要求。决定了进口物流操作,需要有、有经验、有规模之服务供应商----进口代理黄先生
您要了解化妆品进口清关相关事宜:
进口税金预算:
税金是进口商预算进口成本的核心。进口物流费用,进口备案成本预算,都能提前帮每个咨询的客户预算好,确保客人进口成本的度。
提前预算能力:
1、 审价问题:由于国外化妆品采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所以海关审价流程繁琐,莱万特化妆品进口黄先生凭借多年的申报经验,提前这些情况发生。
2、 单证问题:由于化妆品进口与人体肌肤接触。海关对化妆品单证要求准确无误,出现单证缺失、单证不全、单证不一、单证出现错误:漏报、错报、少报,黄先生在进口前会提前核对单证,避免出现上述的情况。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一、批准(以下简称批件)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用途化妆品,经申请人自查并承诺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其批件延续申请,事后组织技术审查,并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二、需要申请批件延续的,自产品批件届满前6个月起,申请人按照本公告附件1的要求,对产品开展*自查。经自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途化妆品审批平台提交自查承诺报告(样例见附件2)及批件延续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延续。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准予延续产品的申请资料开展事后技术审查,发现资料内容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或说明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资料;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提交虚假资料情形的,依法撤销产品批件。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延续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取得化妆品批件延续许可的,自化妆品批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产品不得生产或进口。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此前已提出批件延续申请,由于存在补正资料等情形尚未受理的,申请人应当于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批件延续申请;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展技术审评的批件延续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和要求完成审评审批,或者撤回申请并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批件延续申请;此前受理并已开展技术审评的批件延续申请,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和要求完成审评审批。
 
七、此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一、国产和进口并轨,国家局地方局各司其职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十四条产品备案完成后,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并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序数;

(二)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字+6位全国备案产品序数;

(三)仅供出口产品:国妆网备出字(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份简称)+4位年份数字+6位全国仅供出口产品序数。

解读:此前国产非特和进口非特是双轨制备案管理,后者归属国家局备案,前者为地方局。此次将二者同时提出,且从备案凭证形式上进行了统一规范,有利于同管共治。

*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国家局的主要工作将是管理、组织和,但要注意对进口非特和国产非特的区别用词,对前者是“组织”,后者却是“”,意图非常明显:进口非特的备案仍是全国一盘棋,地方局只是国家局延长的手臂,要接受国家局的组织、培训、统筹,而国产非特方面地方局却拥有相对独立的权限。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进口非特的备案省市区,必须具备“相应能力要求”。也就是说,至少短期内,目前以自贸区为主导的地方进口非特备案仍将延续下去,即便进一步扩大范围,也是有限。至于那些业务量少、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也许会一直维持现状了。

二、强化,建立诚信体系

*四条负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解读:相比之前就事论事的备案法规,此次将部门和社会监督郑重提出,并提出“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可见国家局已经切实扭转思路,从“重审批轻”,有意识地向“审批共举、社会共治”迈进。

三、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到“境内责任人”,加强行业自律

*七条备案人为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解读:之前“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责任是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其责任比较有限,仅仅局限于申报期间,不利于市场责任的追溯;境内责任人则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这就从法律上为行业自律、市场有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四、细化范畴,做到有法可依

*九条 。。。。。。仅供出口的化妆品,由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产品名称、产品销售包装标签等信息。

*十条。。。。。。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数据资料。

解读:此前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对出口产品和为我国市场生产的产品,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一并提出了管理办法。尤其是后者,在实际的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并不鲜见,给企业造成困惑,虽然《意见稿》所规定的“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数据资料”仍比较笼统,但相信会弥补罅漏,细化规则,为企业提供进一步便利。






五、顺应企业呼声,动物毒理或免

*十一条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机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性的,可免予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产品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

(二)产品使用了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新原料,但该原料尚未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

(三)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实际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对象的;

(四)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实际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因化妆品的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解读:免除化妆品备案过程中的动物试验,一直是不少企业的诉求。欧盟、挪威、新西兰、以色列、印度等禁止化妆品动物实验的国家,对我国的化妆品出口也收到了一定限制。天健华成在接受企业的咨询时,也常常被问及是否可以豁免动物试验。据说欧洲一些国家还通过其行业协会就此与我国部门进行过商讨。但在我国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审批过程中,动物实验一直是必做项目。此次《意见稿》将这一点提出,实在是对这些企业的重大利好,同时也顺应了动物保护的潮流。虽然同时也针对个别产品、原料和备案主体附加了一些条件,但排除有限。如果这一条成为事实,对一般备案企业也是个利好,可以省去毒理试验的部分费用了。

六、具体口岸管理,方便进口操作

*十九条 已备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进口省份”栏目载明该产品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的省份名称,产品可在该省份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办理进口。

进口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份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收货人所在地的省份名称将在产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

收货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该收货人进口的产品实施备案后监督管理措施。

解读:在去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88号文件 )》中,对本条内容仅作了粗略的规定:“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至于如何具体操作,并没有详细的规程。此次的细化条文,使该规定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加强事后检查,提高监督力度

*二十一条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产品完成备案后,组织技术审评力量,对已备案产品的备案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备案资料和生产进口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备案资料技术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产品依法予以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二条备案资料技术审核发现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情形,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限期予以改正。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同时暂停销售该产品:

(一)检验项目不完整,备案资料中缺少必要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原料质量规格的;

(三)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结果无法判定产品*性的;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含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化妆品*性要求的;

(五)其他无法判定产品*性的情形。

*二十三条备案资料技术审核或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十四条根据企业填报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其他相关企业或进口产品收货人等相关信息,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网上备案系统用户将被列为异常状态限制使用,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与负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接受处理并限期改正后可以恢复正常。

*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已备案产品信息:

(一)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产品信息而逾期未注销的;

(二)应当主动变更原备案产品信息而逾期未变更的;

(三)产品已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或停止进口销售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条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备案产品情况、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实行动态量化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量化分级评分结果确定抽查频次,重点加强对量化评分分值较低的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解读:《意见稿》用了可谓宏达的篇幅,对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框定。从技术材料的审查,到产品的抽检、境内责任人的处理,甚至生产质量体系的规范性,都做了规定。几乎可谓编织了一张的巨大无形之网,将市场、产品、责任人纳入其中。希望此举能正本清源、净化市场,给消费者一个干净、*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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