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落实到能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共和国招投标法》*三条,应予支持。但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凭证、工资发放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
⑴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⑵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但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
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的。
发包人、人应与没有相应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