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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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 总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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