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敏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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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办理程序: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保税仓库货物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型保税仓库。
1、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于供应本企业;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实施依据
1、《*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共和国海关实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117号)
3、《*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33号)
4、《*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105号)
5、2004年*14号关于执行《*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在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圳福田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机场物流园、文锦渡、皇岗、罗湖、深圳湾等开展仓储、物流、报关等业务;公司团队骨干均为长期从事保税物流管理,进出口贸易,代理进出口经营及关务协调等业内专才。